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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林业局 >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种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承担林业对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绿化委员会的具休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汇编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使用、占有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承担全县经济林行业规划、指导和管理,组织拟定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经济林良木品种的引进、驯化和推广,组织管理技术培训,指导经济林产业化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的经济林产业政策。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协调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八)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野生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菅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评估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县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并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