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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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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3
来源:
一、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二、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每年的1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二)村级初审并公示,于当年2月28日前;
(三)乡级复核,于当年3月31日前;
(四)县级确认并公示,于当年4月30日前;
(五)市级抽查。
三、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