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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就业领域 > 信息公开

        关于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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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已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以及乡村振兴四个不摘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行政区域内乡村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管和管理工作,使用本实施细则。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洛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公益性岗位内容

        (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是指使用就业资金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65周岁(年龄限制最终以上级文件为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已脱贫劳动力,重点安置有返贫风险的三类户劳动力。

        贫困劳动力专项岗位是指由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诸如林业、水利、交通、扶贫等部门)开发认定、核发工资,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二)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信息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河道巡查员、农业协保员、光伏看护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疫情防控、防汛值守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乡镇和其他行业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新纳入的三类户劳动力等,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

        (四)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就业资金)的筹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各用人单位主要对人员的真实性、在岗情况、日常管理进行负责,并承担用人过程中的各项风险。专项岗位管理工作,由专项岗位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项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和专项岗位补贴资金的筹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在岗情况、管理、监督,并承担用人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二、岗位设置

        (一)各地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需求、乡村利益需要、特别是在探索村容村貌提升、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以及就业补助资金和行业部门专项岗位扶贫资金的承受能力,在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及专项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凡是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乡村,可向当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

        有专项岗位需求的乡村,可向当地符合开发专项岗位的部门申请,开发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专项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

        三、岗位管理

        (一)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就业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协议,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1.一人多岗的;

        2.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资格的;

        3.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或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其它情形。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按照申报、推荐、审核、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专项岗位合同以行业部门要求为准。

        (五)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专项岗位开发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岗位资格,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四、薪酬待遇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是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专项岗位资金来源由扶贫、林业等开发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80%以上的收益用于开发专项岗位,实现专项岗位兜底安置。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专项岗位。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劳务)时间、劳动(劳务)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补贴标准。同时,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发专项岗位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岗位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五、监督管理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专项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的规模, 凸显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的“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用人资格。

        (三)行业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负责制定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所有行业部门安置公益性岗位出现问题由行业部门自行承担。

        (四)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公益性岗位建立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增减情况进行动态追踪,确保数据实时更新、准确有效。同时不断规范和加强乡镇内的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对乡镇自行开发和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公益性岗位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要对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督促相关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村级要对安置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实时核查,确保公益性岗位不能出现重岗、顶岗、空岗等问题。对安排有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因外出务工、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身体、精神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等不符合岗位条件人员要及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取消、辞退,重新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就业。对村级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工作任务,严禁出现吃空饷问题。

        (六)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八)强化退岗人员就业帮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有序退出公益性岗位,支持退岗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积极帮助退岗人员外出务工或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务工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