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2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洛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
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问题,保障“村改居”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惠民利民”的原则,妥善解决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办理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征收后,集中建设的村民安置小区。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9月1日前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建设安置房的项目。
三、办理方法
(一)土地出让金补缴办法。由各城市区负责逐项目对照与群众签定的《征迁安置协议》有关约定,理清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责任主体。对政府(含政府组成部门或市区政府100%控股的国有平台公司)主导实施的安置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安置房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住宅分摊土地部分统一按现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0%的3%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开发企业主导实施的安置房项目,督促开发企业以项目开工时间评估地价尽快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到位后,按照程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办法。《征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基金缴纳主体的安置房项目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房屋维修基金缴纳主体的由所在城市区政府负责。若城市区政府暂时不具备缴纳条件的,由城市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承诺,不再缴纳维修基金,今后安置房的维修工作由本辖区政府负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依据城市区政府提供的名单完善房屋维修基金手续,并配合做好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
(三)多套安置房的认定。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户主名下的多套安置房房产进行分户时,可凭有效法律证明(公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书面材料)对户主名下的多套安置房房产进行分割,参与分割的人员必须为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产权单位、安置单位与分户后的最终权利人重新签订安置协议,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交易备案。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名下无商品房的,同一《征迁安置协议》安置多套房屋的均按“首套房”认定;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名下有商品房的,按《征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和购买商品房合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房产“套次”认定,同一《征迁安置协议》安置多套房屋的,按照“一套”进行认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辖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后,分别将排序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如出现将安置房认定为首套房,导致房产套次顺序改变,但户主购买的商品房已经享受过“首套房”、“二套房”税收减免的,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各城市区与群众签订的《征迁安置协议》已明确安置房价格,且安置价格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协议明确的价格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征迁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价格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仍按明确的价格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超过部分按照应缴纳契税的20%给予补贴。《征迁安置协议》中未明确安置房价格的,以协议签署时同期《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平房、楼房”的补偿标准范围,作为缴纳契税的基本计税依据;其补偿标准的具体价格(上、下限)由各城市区政府以书面形式明确后,作为缴纳契税的最终计税依据。
四、办理流程
安置房办证采取“部门协作、集中受理、批量办理”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以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或小区为单位,由辖区政府与辖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指定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代办单位,负责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包括填制《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流转明细表》、办理合同备案、税费集中代缴等事项。由代办单位指定代办人,代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办理契税缴纳等事项。
(二)代办单位填写《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流转明细表》,并由购房人签字确认后,转至辖区政府和辖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确认无误后,转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逐一对购房人(含家庭成员)房屋套次信息进行查询核实,查询结果转交税务部门进行税款核算。
(三)由代办单位对照《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流转明细表》进行税费集中代缴。
(四)上述流程完成后,由代办单位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手续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相关要求
本实施办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税务、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各城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办理过程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凡经辖区政府确认且享受办证优惠政策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项目名单,在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时,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标记:“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在5年内交易的,不得转让他人,由该房产所在村集体优先购买”。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