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艺术考级、文物、旅游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旅游等文化市场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演出和娱乐、网络、网吧、社会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销售、旅游等场所及文物保护管理、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印刷复制和出版物的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盗版侵权行为。(五)负责全县“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的检查落实;承担“扫黄打非”执法工作。
(六)负责对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设施设置、播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非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收缴的罚款统一上交市财政专户。
(二)一般程序
1、取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2、案件终结,由主办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出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3、队长对调查材料、处理意见审查后报分管局长。
4、执行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范围:
营业性文艺演出经营活动。包括(音乐、戏剧、舞蹈、马戏、曲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娱乐场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比赛。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出版物经营活动。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地图、挂历、年画等)。
印刷业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印刷、装订、复印、打字等活动)
广播电视。包括(制作、播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经营和导游领队服务活动。
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