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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人民政府关于印发《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3-16来源:

        汝政〔2021〕2号

        (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3月16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7〕5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67号)、《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国资〔2020〕51号)等规定,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 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追责;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六)违反集团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对采购标的物未按照合同进行严格验收或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虚报、瞒报物资(服务)采购价格;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

        (六)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七)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八)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九)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十)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十一)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十二)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

        (八)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项目建设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或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九)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十)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作方或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或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材料;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四)决策时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或权益损失等;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或约定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或权益损失;

        (九)投资后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或发生重大风险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建立审核批准制度、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等事项;

        (七)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担保活动方面: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

        (二)对担保项目(企业)的资信及所担风险未进行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以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却未采取;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五)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或审核不到位;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七)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或未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论证,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较低者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总额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总额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总额3以上。损失金额虽然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依法设立的审计稽查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等;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职务调整、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

        (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相关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节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开展县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县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指导和监督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八)县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巡视组(巡察组)、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县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三)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子企业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负责本企业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负责薪酬扣减和追索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受理子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十一)县政府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明确企业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资产损失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清查资产状况,防范、减少资产损失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县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四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纪检监察、审计、巡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县属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四十三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四十四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十七条 分类处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县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四)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五十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分类处置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五十二条 结合县属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四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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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文化类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县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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