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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22年1月19日
        • 发布日期:2022-01-19
        • 发文字号: 汝政办〔2022〕4号
        • 索引号:C001-0281-2022-0002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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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制度,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县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资产和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执纪单位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县财政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或备案;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六)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报送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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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六)涉密资金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四)罚没及涉案物品。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执纪单位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六)经批准,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等

        (七)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县财政局批准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资产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四)罚没及涉案物品。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县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终结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六)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易损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等。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事先进行鉴别,在指定地点现场查验并接收,同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调剂和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办理资产使用手续。

        (一)调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县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股室会同资产管理股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出借。经批准,县级临时机构和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向县财政提出申请,县财政追加预算,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统一购置,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借用期间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捐赠、报废等。由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一)资产出售、转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售、转让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县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房屋建筑物出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招租房屋租金进行评估。报县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租方式进行;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三)资产捐赠,报县财政局批准,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

        (四)资产报废,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进行。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易损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由县财政工商服贸金融(资产)股会同移交单位进行现场查验,报县财政局批准,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可扣除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及仓储、清产核资、评估、鉴定、拍卖等相关费用后,余额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五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mobile365sport365_365bet体育在线网投_足球比分365cv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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