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有关部门通过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发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信息,以更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意见》先后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和相关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的意见,经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讨论意见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第二部分:相关部门职责。1. 县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县税务局传递2019年度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 自2021年起,由县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县税务局。3. 县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